滁州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学院公务接待用餐规定(修订)的通知
各二级学院、各部门:
现将《滁州学院公务接待用餐规定(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1.滁州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
2.滁州学院公务接待清单
滁州学院办公室
2016年12月3日
滁州学院办公室 |
滁州学院公务接待用餐规定(修订)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用餐管理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《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《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》和《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、分级负责。凡是以学校名义接待的,由校办公室负责安排;其他接待由相关职能部门、二级学院对口安排,费用从接待单位相应经费中列支。
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,严控接待范围。接待单位凭公函填写《滁州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》,单位负责人审批,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批。同城公务活动、非公务活动、无公函的来访人员不予安排。
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不得提供高档菜肴,不得提供烟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。用餐标准应低于130元/人。
第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。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、所在单位和来访事由、用餐时间、地点、费用等内容。
第六条 接待单位报销时,必须出具餐饮发票、派出单位公函、用餐审批单、接待清单,“四单合一”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。
第七条 校纪委要加强对二级学院、各部门公务接待开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,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责任。
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学院、各部门的接待工作。
第九条 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原《滁州学院公务接待用餐规定》(办〔2009〕29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