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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、缓缴实施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5-17    文章作者:    浏览次数:329

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,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学生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。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。

第二条  每学年新生入学时,学校执行“绿色通道”制度,对被录取的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行办理入学手续,然后根据核实的情况,主要通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形式解决学费,同时可视情况采取勤工助学、困难补助等措施进行资助。

第三条  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,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孤残、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,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,由学校区别情况加以处理。

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.失去父母、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,包括亲属抚养、机构养育、家庭寄养、独立生活的;

2.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、正在服刑、被强制戒毒、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另一方失踪、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、正在服刑、被强制戒毒、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;

3.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,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;

4.享受优抚待遇的烈士子女、残疾军人子女;

5.父母或抚养人患重病或残废,丧失劳动能力的;

6.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。

第四条  因家庭临时出现困难者,可申请缓缴学费。缓缴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之内,最多不超过一学期。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,学校与之签订协议,明确缓缴期限,制定还款计划和逾期催缴办法。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所欠学费的予以注册。在规定期限内学生缴纳经批准缓缴的学费,学校不加收滞纳金或利息。

第五条 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减免、缓缴学费:

1.因暂时困难,能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的;

2.通过接受各种社会资助可解决经济困难的;

3.通过奖助学金、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已经能够解决自身困难的;

4.生活铺张,有酗酒、抽烟等不良行为者;

5.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。

第六条  学费减免的工作程序:

1.符合条件学生于915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其中,属于烈士子女、残废军人子女或孤儿要提供部队证明材料或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优抚证、孤儿证或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。若父母一方亡故,另一方失踪、服刑、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或抚养人残废、患重病,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。

2.二级学院按规定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(家庭经济情况、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等)。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,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提出学费减免人选,将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。

3.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复核,研究拟定学费减免名单。

4.学校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学费减免的名单进行研究,确定审批学费减免金额。

5.符合学费减免学生同步登陆学工系统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。学费减免采取一次性资格认定,分学年申请的办法。

第七条  各二级学院、有关部门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、缓缴的学生进行经济情况抽查,对弄虚作假,欺骗组织,享受学费减免、缓缴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。

第八条  对恶意欠费的学生,学校对其采取以下措施:

1.缓发其各种奖助学金;

2.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;

3.不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;

4.不安排勤工助学;

5.不予学籍注册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滁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、缓交实施办法》(院学〔201246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
终审人:江柳莹